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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 1.限制出境期間已逾5年者。 2.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3.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稅捐稽徵法24條第3項所定之標準者。 4.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者,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 5.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因欠稅被限制出境,應如何辦理方能解除出境限制?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2-04
- 發布日期: 2017-03-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