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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土地稅法第34條有關出售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條件為何?

「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草案」業已於98年12月11日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於現行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及重購退稅之規定不變下,另增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一處房地之換屋,如符合一定條件者,於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仍可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落實政府照顧民眾換屋需求之政策美意。


現行土地稅法第34條有關出售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且在這筆土地上辦竣戶籍登記。(2)這筆土地在出售前1年內沒有營業或出租使用。(3)土地所有權人以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一生只能享受一次。(4)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面積都市土地為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為7公畝。(5)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未滿1年以上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超過所占基地公告現值百分之十。


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條文已於98年12月11日經立法院會完成三讀,土地所有人若曾經適用過一生一次之自用住宅用地,於本次條文修正生效公布後,另有其他自用住宅用地且符合下列條件者:(1)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出售時僅有一處房地。(2)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3)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4)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5)都市土地1.5公畝及非都市3.5公畝土地面積內。出售時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10%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2-04
  • 發布日期: 2016-04-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6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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