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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未辦妥權利移轉登記,可否再行出售?

承買土地不論期間長短,倘未辦妥移轉登記即再行出售,依據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即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


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納稅人買賣土地時應辦妥移轉登記後再行出售,因為不熟悉稅法相關規定,或疏忽申報移轉,致未依規定申報移轉登記後再行移轉,以致違章。故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避免發生相同錯誤,該局表示財政部對「再行出售」之界定,係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補充規定,「……所稱『再行出售』,指承買人就承買土地尚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前,即再行出售他人成立『債權契約』而言,……,處以罰鍰對象,指買賣土地未辦竣移轉登記之權利人(承買人),亦即未辦竣移轉登記再行出售之義務人(出賣人)」。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2-04
  • 發布日期: 2016-04-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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