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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規定,承攬者係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據;再依財政部函釋「代理銷受契約書」如約定須負完成市場調查、廣告企劃、現場銷售執行及簽訂正式買賣契約等工作,委託人俟完成上開工作簽訂正式買賣契約後,依銷售成數計算佣金給付報酬者,核其性質與承攬契據尚無不同,應依印花稅法規定,應貼印花稅票。
代理銷售契約書約定,於完成銷售前,另代為完成若干工作者,該代理銷售契約書應否貼花?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2-04
- 發布日期: 2016-03-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