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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減免範圍有那些?

凡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免徵娛樂稅:


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


二、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


三、以全部收入,減除20%以內之必要開支,餘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


四、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2-04
  • 發布日期: 2016-03-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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