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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分期繳稅專區(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經濟弱勢適用)

 

相關規定 線上申辦

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申辦注意事項:
一、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間屆滿前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二、經核准延期繳納之稅捐,在核准繳納期間內,不另計算滯納金。
三.延期或分期標準:
經濟弱勢:
稅款<3萬元,得延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繳納。
3萬元≦稅款<20萬元,得延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繳納。
稅款≧20萬元,得延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繳納。
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
稅款<20萬元,得延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繳納。
20萬元≦稅款<100萬元,得延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繳納。
100萬元≦稅款<500萬元,得延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繳納。
500萬元≦稅款<1000萬元,得延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繳納。
稅款≧1000萬元,得延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繳納。


房屋稅線上申辦(另開新視窗)

地價稅線上申辦(另開新視窗)
使用牌照稅線上申辦(另開新視窗)
印花稅線上申辦(另開新視窗)
娛樂稅線上申辦(另開新視窗)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30
  • 發布日期: 2019-05-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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