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檔案應用注意事項
一、※標記者,請依需要加填,其他欄位請填具完整。申請書填具後,得將書面以郵寄方式送達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
二、 依檔案法第18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予駁回: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三、 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於本機關所定時間及場所為之。
四、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檔案法等相關法令及本局檔案閱覽有關規定,並
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或破壞檔案之物品。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四)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五、閱覽、抄錄、複製檔案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閱覽、抄錄檔案,每2小時以收取費用新臺幣20元為原則;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
(二)複製檔案資料,依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繳納費用。
六、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為個人:檢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加註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句代替正本並簽章)
(二)申請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加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及負責人印章。(加註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句代替正本並簽章)
營利事業總機構委由分支機構代為辦理時,仍應提供總機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及授權書始可受理申請。(加註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句代替正本並簽章)
(三)授權代理人或受委任之受任人除前述證件外,應加附授權書或委任書正本及代理人或受任人身分證、駕照或護照正本。
七、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間及地點:
(一)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11時;下午2時至4時。
(二)地點:本局檔案應用閱覽室
- 總 局:40758 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2段99號 電話:(04)2258-5000轉405
- 文心分局:40758 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2段99號 電話:(04)2258-0606轉188
- 民權分局:40444 臺中市北區精武路291之3號 電話:(04)2229-6181轉506
- 東山分局:40666 臺中市北屯區北平路3段38號 電話:(04)2232-9735轉401
- 大智分局:40146 臺中市東區建中街141號 電話:(04)2282-5205轉313
- 豐原分局:42008 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219號 電話:(04)-2526-2172轉528
- 大屯分局:41244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2段633號 電話:(04)2485-3146轉519
- 沙鹿分局:43305臺中市沙鹿區鎮政路8號 電話:(04)2662-4146轉504
- 東勢分局:42341臺中市東勢區東蘭路25之2號 電話:(04)2587-1160轉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