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印有3段條碼之繳款書或傳繳通知書至統一(7-ELEVEN)、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櫃台繳納(每筆限額新台幣3萬元以下)。
一、適用範圍
(一)查(核)定開徵稅款及罰鍰: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 (車籍號碼有中文字者除外) 、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及娛樂稅。
(二)申報自繳稅款:印花稅及娛樂稅。
(三)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滯納金及應補繳稅款加徵利息(含行政執行滯納稅款案件)。
(四)行政執行滯納稅款及罰鍰: 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 (車籍號碼有中文字者除外) 、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及娛樂稅。
(五)印有條碼之欠稅執行傳繳通知書及工程受益費。
前項各款之分期繳納案件,不適用。但免加計利息或稽徵機關已預為核算加計利息金額之分期案件,不在此限。
二、適用期間
(一)查核定開徵及申報自繳之娛樂稅、行政執行滯納稅款案件及罰鍰、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滯納金及應補繳稅款加徵利息之除娛樂稅、行政執行滯納稅款案件及罰鍰、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滯納金及應補繳稅款加徵利息之行政執行滯納稅款案件:繳納期間(限)屆滿(至)當日24時。
(二)其餘稅款及罰鍰:繳納期間(限)屆滿(至)後3日24時。
(三)工程受益費: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
三、繳納地點:統一(7-ELEVEN)、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
四、繳納方式
(一)持繳款書(或傳繳通知書):直接至便利商店櫃台以現金或其開放之實體信用卡、行動支付或電子票證等非現金支付工具繳納。
(二)繳款書遺失或未收到:使用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KIOSK)查繳稅款。
1.適用範圍:定期開徵之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全年度經申報隨時課徵之土地增值稅、契稅及印花稅。
2.驗證工具: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已註冊之健保卡或以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車牌號碼(限使用牌照稅)。
3.檯台繳納:查詢後列印繳納單,於繳納單效期內以現金或該便利商店提供之非現金支付工具至櫃台繳納。
五、繳納證明:便利超商列印交易明細表連同加蓋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及其他各聯或傳繳通知書交繳款人收執。地方稅稽徵機關不再寄發繳納證明。
六、手續費:由地方稅稽徵機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