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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

使用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繳納稅款、罰鍰、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款項及保證金。

一、適用範圍:
(一)查(核)定開徵稅款(含已移送強制執行者):房屋稅、地價稅、汽機車使用牌照稅 (車籍號碼有中文字者除外) 、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及娛樂稅。
(二)申報自繳稅款:娛樂稅、印花稅彙總繳納申報自繳及開立繳款書自繳稅款。
(三)違章罰鍰(含已移送強制執行者):房屋稅、地價稅、汽機車使用牌照稅 (車籍號碼有中文字者除外) 、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及娛樂稅。
(四) 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滯納金及應補繳稅款加徵利息(均含已移送強制執行者):房屋稅、契稅、印花稅及娛樂稅。
(五) 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罰鍰保證金。
前項各款之分期繳納案件,不適用。但免加計利息或稽徵機關已預為核算加計利息金額之分期案件,不在此限。

二、適用期間:
(一)繳納前點第一項第一款(除娛樂稅外)、第二款印花稅彙總繳納申報自繳稅款、第三款至第五款之稅款、罰鍰、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款項及保證金,為繳納期間屆滿後三日二十四時。但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房屋稅、汽機車使用牌照稅(已歸戶案件除外)及地價稅之查(核)定開徵稅款,逾繳納期間且未經分期繳納者,併同應加徵之滯納金,為稅款繳納期間屆滿後三十日二十四時。
(二)娛樂稅申報自繳稅款為稅款申報期間屆滿當日二十四時。
(三)娛樂稅查核定開徵稅款、印花稅開立繳款書自繳稅款為稅款繳納期間屆滿當日二十四時。
(四)前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與第四款之查(核)定開徵稅款、罰鍰及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款項已移送強制執行者,為「代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滯納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繳納截止日當日二十四時,不適用第一款及前款規定。

三、繳納地點:利用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繳納。

四、扣款日:即時扣款,不以納稅義務人本人名義持有之金融卡為限。

五、繳納證明:
可查詢存簿扣款情形,或於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查詢繳稅紀錄。自108年起因應節能減碳政策,不再主動寄發繳納證明,如有需要繳納證明者,可以隨時利用電腦或行動裝置於下列管道申請(申請方式詳見網站說明) :
(一)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
(二)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三)本局官網:https://www.tax.taichung.gov.tw(申辦櫃檯/申請繳納證明單一窗口)


六、手續費:由地方稅稽徵機關負擔。
七、操作步驟:請先裝妥讀卡機,插入晶片金融卡,進入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點選「線上繳稅」,再依畫面指示輸入相關資料,繳納成功後,可選擇列印繳稅交易明細或另存新檔保存交易紀錄。

提醒您!
為免誤觸釣魚或詐騙網站,透過網路繳稅,請直接點選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或手機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網址繳稅。如運用Google、Yahoo等瀏覽器搜尋「財政部繳稅網」、「線上繳稅」等關鍵字,請務必再次確認網址是否相同。另搜尋引擎置頂列,倘出現繳稅網站之廣告或跳出類似視窗,請勿點擊,以免權益受損。 您如有繳稅任合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03
  • 發布日期: 2016-03-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6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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