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土地承租人自費興建房屋卻以地主為原始起造人是否要報繳契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最近詢問在承租之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卻以地主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者,依稅法規定仍屬契稅課稅範圍,並以契價的6%課徵買賣契稅,請納稅義務人依規定辦理申報。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以土地出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在經濟實質上,土地出租人是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依據民法第398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應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納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對於契稅課徵仍有其他問題,可撥打該局0800-086969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提供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11-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509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