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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建夾層也要課徵房屋稅

  (臺中訊)房屋增建夾層,不論是否領有使用執照,均應納入房屋稅籍,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部分建案挑高興建,買家購入後,為增加房屋使用面積,往往增建夾層,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凡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均為房屋稅課徵對象,夾層亦在課稅範圍內。

  該局進一步說明,夾層增建完成後,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應在完成之日起30日檢附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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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11-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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