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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共有房屋可推定管理人繳納房屋稅

  (臺中訊)全體共有人可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由管理人繳納持分共有房屋之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與他人持有同一房屋,而未設有管理人,則持分所有人均會收到各自持分部分之房屋稅繳款書,若經全部持分所有人同意,並共同提出申請,則可推派任一持分所有人當管理人,由其負責繳納房屋稅。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洽詢0800-086969免費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11-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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