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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台是否要課徵房屋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凡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均為房屋稅課徵對象,陽台為附屬建物,是否要課徵房屋稅則另有相關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陽台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超過2公尺者,或每層陽臺面積之和,超過八分之一者(未達8公尺者不計),超出部分計入房屋稅課稅範圍,但陽台外圍加建牆壁,與原主建物之外牆間隔成房間使用,已非屬陽台,其違建在未拆除前原陽台部分仍應併入計算課徵房屋稅。

  納稅人如有其他疑問,歡迎利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11-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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