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及時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可節省房屋稅

  (臺中訊) 房屋如由營業改作住家使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人,要記得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可以節省房屋稅喔!

  該局表示,房屋稅是依據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而適用不同稅率,按月計算稅額,如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並依規定申請,當月份即可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目前臺中市房屋稅之徵收率分別為,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住家用1.2%;非自住住家用1.5%;供營業使用或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用3%;非住家非營業用2%。所以,納稅人要節省房屋稅,應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改課申請,以維護自己的租稅權益。

  納稅人如有其他疑問,歡迎利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10-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第三股
  • 點閱次數: 4903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