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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申報契稅免徵印花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其所向地方稅務局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稅憑證範圍,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有些房屋因未符合相關規定,無法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除嗣後能依程序補正而成為合法建築物外,客觀上不能向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致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無法表現,縱使實務上仍認定讓與人已事實處分將違章建築物移轉交付受讓人,惟因無法辦理物權登記,其所向地方稅務局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規定「向物權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課稅憑證。

納稅人仍有其他疑問,歡迎利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10-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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