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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因交通事故毀損,辦理停駛或報廢手續後,溢繳稅款可申請退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若車輛暫時或永久無法使用,應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停駛或報廢前一日,可申請退還溢繳至年底的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永久無法使用,因事隔多日後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經監理機關認定確因交通事故毀損不堪使用,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毀損(即事故)前一日者,使用牌照稅比照汽車燃料費,計徵至毀損(即事故)前一日。該局籲請車主車輛不堪使用,可將車輛交合法環保回收廠商處理,切勿將受損車輛隨意棄置於路旁,以防不肖人士做為不法之工具使用。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8-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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