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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有可能不會增加房屋稅負擔喔!!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照顧弱勢族群,房屋所有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並作住家使用時,於公益出租有效期間內,可按公益出租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該優惠稅率與自住住家用稅率(1.2%)一樣,該出租房屋不會因此增加房屋稅負擔。

      該局進一步指出,該局依主管機關通報符合租金補貼之公益出租房屋資料,在認定有效期間內,主動依公益出租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免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如果民眾仍然有其他疑問,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7-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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