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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法院判決書辦理土地及房屋移轉登記免納印花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至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及房屋之移轉登記,因該項憑證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不具有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

       該局說明,如果民眾持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登記,因該調解筆錄及調解書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係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具使用,則應繳納印花稅。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6-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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