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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與汽車燃料使用費大不同,分清楚免困擾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已至便利超商繳納使用牌照稅,為何仍收到催繳單。經查明後得知,原來民眾於4月份到便利商店使用多媒體事務機列印繳納的是汽車燃料使用費,實際上使用牌照稅並未繳納。因此提醒民眾,若收到使用牌照稅催繳單請務必於期限內儘速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是地方稅的一種,由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負責徵收,開徵期間為每年4 1日起至4 30日止,營業用車輛則分上、下期徵收(上期開徵期間每年4 1日至4 30日,下期開徵期間每年101 日至1031日),徵收目的在支應各地方政府一般性財政需求;汽車燃料使用費則是規費的一種,每年7月由交通部公路監理機關發單徵收,徵收目的係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且收入專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二者性質、徵收目的、主管機關及繳納期間均不相同。

該局提醒民眾,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或對所收到的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或催繳單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6-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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