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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有關原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面積之計算不受3或7公畝限制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朱先生來電詢問,其出售后里區非都市土地之自用住宅用地750平方公尺後,另行購買豐原區自用住宅用地137平方公尺,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數額如何計算?

    該分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其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出售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於原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之面積,不受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之限制。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6-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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