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貼日:202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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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 近來接獲許先生來電詢問,從母親那繼承來的房屋,為何房屋稅單上還是母親的名字?經查詢發現,該房屋原來是沒有建物權狀,而許先生也未向稅務局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所以房屋稅單上的納稅義務人仍為母親。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方稅稽徵機關會主動依據建物保存登記資料釐正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但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並無權狀,不須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後,容易忽略須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所以造成房屋稅籍的納稅義務人仍是被繼承人,與實際情形不符。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繼承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應填寫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並檢附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法院核准拋棄繼承權證明書(無人拋棄者免付)等資料,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要記得在繼承事實發生後,儘速提出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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