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貼日: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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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如果確實無償供公眾通行之巷道使用,可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免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可全免。但若是為建造房屋必須保留的法定空地部分,係供住宅使用者使用,縱使空置供通行,仍不屬免徵地價稅之範圍。
該局提醒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如土地確實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使用且符合規定者,可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向土地所在地所屬稅務局提出地價稅減免申請,經核准後自當年度開始適用;如果逾期申請,就只能從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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