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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娛樂業者,是否需向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 更新日期:2024-09-20
  • 張貼日:2016-03-28
  • 點閱次數:14809512

依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凡經常提供依本法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至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依娛樂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娛樂業者,如果提供娛樂活動收取費用,依上開規定仍應向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經查獲處以新臺幣15,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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