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8款規定,納稅義務人依印花稅法規定申報之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將於每單月之月底前辦理公告,代替掣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日發生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及送達效力。
稅務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如發現公告核定內容錯誤時,得向該局所屬8分局申請查對更正;如對公告核定內容不服者,應於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該局申請復查。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公告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以及該局網站(https://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
民眾如對於印花稅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該局全智慧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