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承租人在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以土地承租人為建照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非屬契稅課稅範圍。但如以土地出租人為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或依約於土地租賃期間屆滿後移轉房屋予土地出租人,在經濟實質上等同以土地使用權與房屋交換之無名契約,應申報繳納買賣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承租人租地自費興建房屋,約定以土地出租人為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已涉及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之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照人申報買賣契稅;此外,約定租期屆滿後移轉房屋予出租人之情形,其經濟實質係土地出租人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依民法第398條有關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因此,亦應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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