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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別忘記申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 張貼日:2025-02-06
  • 點閱次數:191

(臺中訊)陳小姐來電詢問年初已繼承取得原為母親所有之房屋,但房屋稅繳款書納稅義務人仍是母親的名義,該如何辦理變更成自己的名字?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若遺有已登記建物應至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如為沒有所有權狀的未保存登記房屋,則應該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才不會造成房屋稅籍資料一直記載被繼承人名字的情形

該局進一步指出,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更名程序為繼承人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後,檢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法院核准拋棄繼承證明文件(若有繼承人拋棄繼承者)及繼承人戶籍等其他相關文件,並填妥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繼承更名。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可至地方稅務局暨所屬各分局櫃台洽詢,亦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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