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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用車輛牌照不可為,小心荷包大失血

  • 更新日期:2025-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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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用車輛牌照不可為,小心荷包大失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應懸掛所請領專用之牌照,若移用車輛號牌,不論是使用他車牌照或將牌照供他車使用,皆會被處以該車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應以移用雙方當事人為處罰對象,例如,甲君將其所有的A車車牌,移用懸掛至乙君所有的B車輛,一旦被查獲,縱使已繳納使用牌照稅,甲君及乙君仍會分別被處以A車及B車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所以千萬不可將牌照借供他車懸掛使用,也不可懸掛他車牌照使用,以免圖得一時便利,卻遭受處罰,得不償失。

如有使用牌照稅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1轉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s://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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