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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稅局主動通知 自住房屋要設戶籍

  • 張貼日: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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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房屋稅新制要求自住房屋自今年7月起必須「設有戶籍」才能享有房屋稅優惠稅率。因此台中市地方稅務局已於9月30日寄出16.6萬封通知書,收到通知的民眾,只要在114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不用提出申請,就可以繼續享有自住優惠稅率1.2%,如果是符合條件且為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還可加碼降到1.0%。

地稅局說明,自住房屋除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限全國3戶、無出租或營業使用且供實際居住以外,還必須「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有戶籍。如果未設戶籍將被核定為非自住的房屋,而且依全國歸戶的總戶數按非自住住家的不同稅率級距課稅,最高稅率為4.8%。

地稅局提醒,民眾如為節省房屋稅而辦理戶籍遷移,最好先考量是否會影響請領社會補助或其他租稅優惠。例如老年津貼、育兒補貼等,有規定要設戶籍;此外,如果家中車輛為身心障礙者用車並已免牌照稅,若車主為本人或配偶以外親屬,則必須與身障者同戶籍。所以遷戶籍前,請記得要一併評估。

地稅局強調,今年7月以後新取得的房屋,如為自住使用,要在戶籍遷入後於114年3月24日以前申報房屋稅適用自住稅率,否則114年期房屋稅單將會按較高的非自住稅率課徵。

地稅局進一步表示,未收到通知書的民眾,如果房屋變更為自住使用,同樣要在114年3月24日以前申報才能在明年適用自住稅率。納稅義務人可透過該局網站(https://www.tax.taichung.gov.tw )或地方稅網路申報平台(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申辦。如仍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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