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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和解筆錄辦理分別共有登記,應由持有之立約人負責繳納全額印花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繼承之公同共有土地經法院和解載明應有持分,由他及弟弟各持有1份和解筆錄,準備持自己的和解筆錄辦理分別共有登記,應由何人負責繳納印花稅票?可依他的應有持分3分之2金額繳納印花稅票嗎?

    該局說明,依據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所以,繼承之公同共有土地,經法院和解載明應有持分,持和解筆錄辦理分別共有登記,該筆錄應由持有之立約人負責繳納全額印花稅。

    如對印花稅之課徵有任何問題,請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1-30
  • 發布日期: 2023-01-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
  • 點閱次數: 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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