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繼承之公同共有土地經法院和解載明應有持分,由他及弟弟各持有1份和解筆錄,準備持自己的和解筆錄辦理分別共有登記,應由何人負責繳納印花稅票?可依他的應有持分3分之2金額繳納印花稅票嗎?
該局說明,依據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所以,繼承之公同共有土地,經法院和解載明應有持分,持和解筆錄辦理分別共有登記,該筆錄應由持有之立約人負責繳納全額印花稅。
如對印花稅之課徵有任何問題,請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