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近來有民眾反映房屋早已拆除,為何仍接獲房屋稅繳款書?或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才發現被拆除房屋仍出現在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內。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報,經徵稽機關查明屬實後,始能註銷稅籍並停止課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拆除完成後,納稅義務人應向房屋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停止課徵房屋稅。若申請人檢附建物滅失證明等資料,可依據所載拆除日期溯及至實際拆除月份起註銷稅籍,否則依規定應以申報之月份起停止課徵房屋稅並註銷房屋稅籍。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房屋拆除若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且未提供房屋實際拆除證明資料者(例如: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滅失證明),依規定只能從申報日之當月份起停止課徵房屋稅,所以,房屋拆除後,應儘速申請註銷房屋稅籍,才不會多繳房屋稅。
民眾對於房屋稅課稅或繳稅方式如仍有其他疑問,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