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合建分屋是指由建築業者提供資金,地主提供土地,雙方簽訂合建分屋契約,於房屋建造完成後,按約定比例,建築業者以所興建之部分房屋交換地主持有之部分土地。
該局說明,地主與建商合建,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所有權,地主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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