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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低收入戶自用住宅房屋原已核定免徵房屋稅者,可免再申請

(臺中訊)房屋稅係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及所適用稅率課徵,為減輕低收入戶稅賦負擔,低收入戶自有房屋且供自己居住使用者,得依規定申請免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基於愛心辦稅,該局每年皆主動洽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提供低收入戶清冊,對上年度核准減免有案之納稅義務人主動辦理續免,並對尚未申請者輔導其儘速辦理免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符合減免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1-27
  • 發布日期: 2021-01-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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