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級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稅務知識庫(FAQ)
> 常見稅務問題
※退稅支票依一般票據處理原則兌付
支票遺失補發規定如次:
1.未逾兌領期支票:
●載有「禁止背書轉讓」支票遺失→檢附臺灣銀行臺中分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1式 3份,申請重新簽發退稅支票。
●未載「禁止背書轉讓」支票遺失→除須向臺灣銀行臺中分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外,尚需向地方法院辦理公示催告及聲請除權判決並於取得法院之除權判決書後,再逕向付款行庫臺灣銀行臺中分行領取退稅款,無須另行補發支票。
2.已逾兌領期支票:
逕向本局8分局申請重新補發支票。
●依據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支票有效兌領期間為開票日起1年內,超過1年則無法兌領。
●本局退稅支票票面金額新臺幣10,000(含)元以上加註禁止背書轉讓支票註記。
退稅支票遺失之處理?
支票遺失補發規定如次:
1.未逾兌領期支票:
●載有「禁止背書轉讓」支票遺失→檢附臺灣銀行臺中分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1式 3份,申請重新簽發退稅支票。
●未載「禁止背書轉讓」支票遺失→除須向臺灣銀行臺中分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外,尚需向地方法院辦理公示催告及聲請除權判決並於取得法院之除權判決書後,再逕向付款行庫臺灣銀行臺中分行領取退稅款,無須另行補發支票。
2.已逾兌領期支票:
逕向本局8分局申請重新補發支票。
●依據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支票有效兌領期間為開票日起1年內,超過1年則無法兌領。
●本局退稅支票票面金額新臺幣10,000(含)元以上加註禁止背書轉讓支票註記。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9-02
- 發布日期: 2016-03-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