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逾兌領期限:
一、「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一)掛失止付
1.受款人先至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與「遺失票據申報書」各1式3份(手續費150元),再持向所屬分局申請重新補發退稅支票或直撥入指定金融機構帳。
2.經稅務局開票確認後,受款人本人(公司須為負責人)或委託他人(須附委託書)攜帶身分證(營利事業: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或影本、財團法人:法人團體證明或影本)及印章再前往該付款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二)補開支票
於取具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已核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後,再持至稅務局申請補發退稅支票,經查無欠稅即予補發。
二、「非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一)掛失止付
由受款人〈公司為負責人〉或委託他人(須附委託書)攜帶身分證(營利事業: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或影本、財團法人:法人團體證明或影本)、印章前往臺灣銀行臺中分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手續費150元)
(二)公示催告:提出止付通知後5日內,應向臺灣銀行臺中分行提出已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如未依限提示公告催告證明者,止付通知視同無效,銀行仍可憑票付款)。(手續費1,000元)
(三)公告於司法院網站:收到法院公示催告裁定,確認內容無誤後,具狀向法院聲請將該裁定公告於司法院網站(聲請狀送達法院10個工作日後,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四)除權判決: 自法院網站公告日起算(聲請人自己計算,法院不另行通知),聲請人應於裁定書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期滿後3個月內,持公示催告裁定書及自行列印之網路公告,聲請除權判決。(手續費1,000元)
(五)領取退稅款:受款人持法院除權判決書逕向臺灣銀行臺中分行領取退稅款。
逾兌領期限:
受款人直接向稅務局所屬各分局申請重新補發退稅支票或直撥入指定金融機構帳,經確認該遺失支票未被兌領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辦理欠稅扣抵後,如有餘額即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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