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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辦竣移轉登記之建物因判決、調解、和解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之移轉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建物,嗣因判決、調解、和解解除契約,所為之返還建物所有權移轉,不課徵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建物,嗣倘因判決、調解、和解而解除契約,其解除契約後所為返還建物所有權移轉行為,亦即以「判決移轉」、「調解移轉」、「和解移轉」為登記原因之案件,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之契稅課稅範圍,不課徵契稅。

      民眾對於因判決、調解、和解解除契約所為返還建物所有權移轉之契稅徵免,倘仍有其他問題,可撥打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5-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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