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貼日:202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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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近期接獲民眾詢問,名下2間房屋原本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且2間房屋仍由夫妻分別設有戶籍,為何因小孩戶籍遷出,其中1間就被取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原則上僅能適用1處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如第2處土地也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則需有成年直系親屬(成年子女、成年孫子女、父母、祖父母、女婿、媳婦、公婆、岳父母)1人設戶籍居住。
該局進一步說明,原經核准2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如成年直系親屬戶籍因故遷出、或設籍者親屬關係消滅,則其中1處不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應自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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