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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經過移轉,皆需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 張貼日:2024-12-19
  • 點閱次數:358

(台中訊)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的土地,無論是透過繼承、贈與、買賣或是夫妻贈與的方式移轉,只要土地所有權人有變更,即使用途和戶籍都沒有改變,新的土地所有權人也必須重新申請優惠稅率,否則土地將會以一般用地稅率(10‰~55‰)課徵,稅負將大幅增加。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時常有民眾繼承取得土地,因用途皆未變更,誤以為可以沿用被繼承人原先享有的優惠稅率來課徵,而疏忽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造成權益受到影響。實際上,土地在移轉後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也會有所變更,故新土地所有權人需重新申請,經過稅務局審核通過後,土地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您,土地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請務必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922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如對地方稅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由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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