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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購買預售屋及土地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2年內建造完成者如 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准予退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民眾購買預售屋及土地,於購買土地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如該預售屋於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建造完成,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准予適用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民眾陳君購買本市大雅區預售屋及土地興建房屋自住,於2年內出售本市豐原區1筆土地(移轉登記日為104年1月20日),其購買之大雅區預售屋須於出售豐原區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106年1月20日前)建造完成,並符合無出租、無營業及設立戶籍等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才有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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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1-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 點閱次數: 2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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