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假扣押裁定書超過30日者不得據以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

(臺中訊)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書超過30日後,才到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將遭稽徵機關否准提供,債權人不得不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是以假扣押之供擔保人如於收受假扣押裁定超過30日仍未聲請執行時,該假扣押裁定書即喪失執行名義效力,既已無執行名義,債權人自不得據以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稅務局提醒民眾,取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書的債權人,請儘速至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俾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使債權儘速獲得償還。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12-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219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