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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地下室的使用情形有別,房屋稅的徵免大不同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解決日益嚴重的停車問題,依現行規定,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如果是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未收取費用、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攤水電、清潔、維護費而没有營業者,可免徵房屋稅。
另外,建築物地下室如果供營業、辦公或住家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應適用的稅率課徵房屋稅;使用執照如為停車場,而空置不作停車使用者,則按地上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計課房屋稅;雖供停車使用,惟係按停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您,若有地下層房屋符合免稅規定,應儘早向房屋所在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可節省稅負。
如您尚有其他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12-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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