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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院所開立「非」健保給付項目之收據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銀錢收據應按收據金額之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全民健康保險的單據免課印花稅。因此,醫院診所開立予全民健康保險對象的收據,如屬健保給付範圍者,免貼印花稅票;如屬非健保給付範圍者,例如掛號費、住院伙食費等,則應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索取醫療費用收據時,除注意收費內容是否正確外,對於非健保給付之費用且金額達250元以上者,亦請留意收據有無貼足印花稅票,或蓋有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的印花稅總繳戳章。如果未貼印花亦無總繳戳章,可檢具收據正本向醫療院所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檢舉,以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特別提醒,牙醫診所開立之齒列矯正、植牙、牙齒美白收據,眼科診所開立之雷射開刀、視力矯正收據及美容診所開立之雷射除斑、瘦身豐胸收據等,如非屬健保給付範圍項目之收據,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4-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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