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貼日: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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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年來政府為減輕民眾租金負擔,鼓勵房東釋出閒置房屋成為公益出租人或投入社會住宅市場,房東於租約到期後,立即出售該房地,因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而無法享有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
該局進一步說明,出售房地之公益出租人,如要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10%自用優惠稅率,務必於出售「前1年」或「前5年」內無出租行為。舉例來說,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至114年7月1日期滿,如要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自用優惠稅率,需等到115年7月1日或119年7月1日以後再賣,才能享受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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