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貼日: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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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地移轉無論是否申請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該筆土地89年1月28日當時符合農地農用規定,可申請調整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當期的土地公告現值。
該局進一步說明,農地作農業使用並移轉給自然人,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未作農業使用或移轉給非自然人,就必須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惟89年1月28日以後第一次移轉或核准不課徵後再移轉之農地,在89年1月28日當時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規定,便可申請調高原地價,減少土地漲價總數額,大幅節省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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