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貼日:202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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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每年地價稅開徵都會接到民眾電話詢問,今年已過戶的土地,為什麼還要繳一整年的地價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雖然每年地價稅於11月定期開徵,但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依據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舉例來說,陳小姐在9月1日將土地過戶登記給張先生,雖然11月收到地價稅單時已無持有該土地,但因為8月31日納稅基準日當天土地還登記在陳小姐名下,所以114年全年度地價稅,仍須由陳小姐負責繳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買賣土地時,買賣雙方當事人常會自行協議地價稅按當年度持有月份多少分攤稅款,此為當事人間約定之私權行為。但是,稅務機關仍會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即8月31日當天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繳款書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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