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貼日:202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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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個人所有之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可按自住住家使用之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1.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辦竣戶籍登記。
2. 無營業或供出租者。
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該局說明,如自行興建或新取得之房屋,符合上述自住住家要件者,須由納稅義務人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於每期開徵40日(3月22日)以前申報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始可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2%。另如有超過3戶不符自住住家規定之房屋,嗣後有按自住稅率課徵之房屋出售後,有符合自住住家規定者,亦應於前述期間提出申請始可適用。此外,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有1戶房屋,且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規定,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稅率會由1.2%自動降為全國單一自住稅率1.0%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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