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貼日: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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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近年來,不少企業或建設公司,物色地段良好之空地,經營倉儲物流中心、接待會館或門市賣場等,在向地主承租土地後,自己出資興建房屋,此類「租地建屋」的情形在市場上相當常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要特別留意,若地主出租土地,由承租人於土地上出資興建房屋使用,但雙方約定以地主為使用執照起造人(即為房屋所有人),則會被視為買賣行為,應申報繳納契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契稅條例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贈與或交換等原因,以承受人為建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之起造人申報納稅;換言之,上述情形地主如果不是實際出資興建房屋的人,但卻登記為該建築物建造或使用執照起造人,看起來像是無償取得,實質上卻是地主以土地及房屋使用權交換取得房屋,此情況屬於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的財產權,準用民法關於買賣規定,所以地主應按買賣稅率6%繳納契稅。
稅務局提醒,簽訂租地建屋合約時,倘約定房屋權利歸屬地主所有,或以地主名義辦理建照、使用執照,應留意契稅申報義務,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後60日內,按6%買賣契稅稅率申報契稅;逾期申報,每3日將加徵1%怠報金,最多加徵至10%,但最多不超過1萬5千元。若經查獲短報、漏報,還會被處以1到3倍罰鍰,請民眾切莫輕忽。
民眾如果仍有疑問,歡迎利用地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