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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然人取得農地,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 張貼日:2025-02-25
  • 點閱次數:513

(台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如果移轉給公司法人,仍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地稅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將土地移轉給自然人時,檢附鄉鎮市公所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就可以適用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如果移轉給公司法人,縱使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也沒有不課徵的適用。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04-22585000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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