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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退還土地增值稅須管制5年

  • 張貼日:202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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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經核准退稅後,如重購的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有移轉、出租、營業或遷出戶籍等情形,將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有其中1人於該屋設有戶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所以,民眾申請核准重購退稅後,戶籍如需辦理遷出,至少需保留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原戶籍內,才不會被追繳原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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