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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稅捐機關會列管5年喔!

  • 張貼日:2024-08-01
  • 點閱次數:14809327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新購的土地自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可以移轉給他人、出租、營業或遷出戶籍等,不然原退還的稅款會被追回。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核定退稅後,在5年列管期間內,稅務局每年都會清查重購土地有無再行移轉或供出租、營業使用或戶籍遷出等,一旦查有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之情形,該局將會追繳原已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特別提醒民眾多加留意,才能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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