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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買後賣之重購退稅,以購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為前提

  • 更新日期:2025-02-19
  • 點閱次數:14809246
  • 張貼日:2024-03-21

(臺中訊)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即可申請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先購買後出售者亦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有其中一人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當土地所有權人先買後賣自用住宅用地時,要特別注意重購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時,出售地必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才是符合購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假如A先生於11011日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但其出售之土地於111101日始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等人遷入戶籍,並不符合11011日購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故無「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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