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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用車輛牌照,得不償失

  • 更新日期:2025-02-19
  • 點閱次數:14809290
  • 張貼日:2023-12-29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應懸掛所請領專用之牌照,倘移用牌照,不論是使用他車牌照或將牌照供他車使用,皆會被處以該車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將所領牌照移掛於他車使用被查獲,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應以移用雙方當事人為處罰對象,也就是移用於他車之牌照所有人與使用他車牌照之車輛所有人皆會被處罰,縱牌照係移用於其所有其他車輛亦無不同。因此,該局呼籲民眾,千萬不要移用牌照,以免圖得一時便利,卻遭受處罰,得不償失。

民眾如有其他稅務問題,亦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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